赵林与周其林、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9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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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9855号案件名称
赵林与周其林、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林;周其林;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9855号申请人:赵林,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申请人:周其林,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919114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香叶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朱耀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林与被申请人周其林、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林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周其林、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其林、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敏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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