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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杰、王德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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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6218号
  • 案件名称

    王元杰、王德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元杰;王德刚;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6218号原告:王元杰,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刚,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杰,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云港路51号世航之窗A座8层802。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卢厚枝,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原告王元杰、王德刚与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厚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杰、王德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1748.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鲍东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卫亚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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