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杰、王德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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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6218号案件名称
王元杰、王德刚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元杰;王德刚;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6218号原告:王元杰,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刚,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杰,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云港路51号世航之窗A座8层802。法定代表人: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卢厚枝,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原告王元杰、王德刚与被告河南宝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厚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二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杰、王德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1748.5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鲍东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卫亚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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