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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康波、蒋京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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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740号
  • 案件名称

    苏康波、蒋京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苏康波;蒋京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740号申请执行人:苏康波,男,1981年10月26日生,壮族,湖南省长沙县人,现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京宏,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康波与被执行人蒋京宏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定源书 记 员 伍致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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