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决定书(2021)新02司救执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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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司救执3号案件名称
张家富民事执行实施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救助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家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金决定书(2021)新02司救执3号救助申请人:张家富,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八一小区54栋11号。身份证号码:XXX。 救助申请人张家富与郭永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张家富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张家富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永茂没有执行能力,也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其属于农村低保人员,右脚残疾,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请求本院给予适当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张家富与郭永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新0204执326号,执行标的18,942.77元,由于被执行人郭永茂没有执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张家富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书面建议本院给予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司法救助。本案中,张家富因劳务合同导致财产损害,通过诉讼无法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并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其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可给予其一定的司法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张家富司法救助金19,000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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