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春兰、丁柳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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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387号案件名称
屠春兰、丁柳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屠春兰;丁柳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387号 申请执行人:屠春兰,女,1992年0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巧,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柳尹,女,1996年0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屠春兰与被执行人丁柳尹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柳尹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屠春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丁柳尹返还申请执行人屠春兰货款本金14003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76元、执行费16403.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丁柳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丁柳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丁柳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丁柳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丁柳尹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丁柳尹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截至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已支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柳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丁柳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柳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丁柳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丁柳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3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蒋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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