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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会等王振财、王吉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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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20号
  • 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会等王振财、王吉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成会;王振财;王吉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该社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执行人:朱成会,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振财,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吉财,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成会、王振财、王吉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3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4670.97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297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171570.97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成会、王振财、王吉财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振财登记的×××长安牌车辆、×××北京牌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控制。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吉财登记的位于玛纳斯县六户地镇窦家庄村11号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朱成会登记的位于玛纳斯县六户地镇窦家庄村33号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属宅基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朱成会、王振财、王吉财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成会、王振财、王吉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朱成会、王振财、王吉财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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