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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弘、王海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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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71号
  • 案件名称

    陈丹弘、王海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丹弘;王海军;解菊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71号原告:陈丹弘,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王海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彪,鞍山市普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菊,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告陈丹弘与被告解菊、王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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