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弘、王海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5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571号案件名称
陈丹弘、王海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丹弘;王海军;解菊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571号原告:陈丹弘,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王海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彪,鞍山市普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菊,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原告陈丹弘与被告解菊、王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浙永、刘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14号之一 下一篇 陈世伟、青海泓道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