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浙永、刘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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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714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浙永、刘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浙永;刘湘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浙永,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湘波,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马浙永与被执行人刘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9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浙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湘波归还申请执行人马浙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按每日0.04%标准,自2019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再扣除7200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负担申请执行费742元,案件受理费65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湘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湘波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湘波名下位于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不动产根据申请执行人马浙永申请,本院已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暂未收到分配结果。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刘湘波未报告财产情况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马浙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刘湘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顾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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