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崇智、惠州市达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1391执17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执1777号案件名称
陈崇智、惠州市达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崇智;惠州市达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1391执1777号关于陈崇智与惠州市达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5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1391执177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达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482.37元,其中1640元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春力与蹇晨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1103号 下一篇 钟绍栋、李宏进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7执保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