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力与蹇晨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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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1103号案件名称
王春力与蹇晨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春力;蹇晨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1103号 原告:王春力,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蹇晨雨,男,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王春力与蹇晨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力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力负担。审 判 员 吴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谭禹麟-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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