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四女、蒋雨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恢2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恢213号案件名称
蒋四女、蒋雨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四女;蒋雨平;蒋中平;蒋成平;蒋庆正;刘定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蒋四女,女,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蒋雨平,女,1985年7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江门市红海区。申请执行人:蒋中平,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蒋成平,男,1990年8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蒋庆正,男,1933年10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定军,男,1987年2月11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四女、蒋雨平、蒋中平、蒋成平、蒋庆正与被执行人刘定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刑初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定军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9刑初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