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孟龙、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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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771号案件名称
牛孟龙、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牛孟龙;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771号原告:牛孟龙,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三区3号住宅楼第3单元306。法定代表人:杨若兰,该公司经理。原告牛孟龙与被告亳州一杨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牛孟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孟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秀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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