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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泽怀、瞿波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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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820号
  • 案件名称

    翁泽怀、瞿波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翁泽怀;瞿波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翁泽怀,男,196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瞿波,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申请执行人翁泽怀与被执行人瞿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汨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瞿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泽怀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付款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发现被执行人瞿波名下有可执行金额14,500元,依法扣划。其中转开执行费1,385元,发放给申请人执行款13,115元。2、查明被执行人瞿波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证券及股票、无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拟终本前,本院已于2021年8月3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4,500元,尚未到位金额85,885元。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发现的财产均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681执8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瞿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翁泽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志平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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