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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绍华与蔡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6民特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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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特717号
  • 案件名称

    卞绍华与蔡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卞绍华;蔡冲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6民特717号 申请人:卞绍华,女,汉族,1943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蔡冲,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代理人:蔡秀,女,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被申请人蔡冲胞妹。申请人卞绍华申请认定蔡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卞绍华称,请求认定蔡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卞绍华为其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蔡冲于2002年外出打工,因被单位解雇而受打击,回家后经常整日睡觉,不做事,常常一个人自哭,家人未带去正规诊治,只是到当地的药店买“五氟利多”等药物吃,无明显好转。后病人出现烦躁、自杀等情形,先后4次以“精神分裂症”在江津区精神康复院住院20到40天不等,其中一次入院前还把自己的气管割断,住院期间,服用“利培酮、舒必利、氯氮平”等药物治疗好转,但出院后患者未坚持服药,病情时好时坏。2013年,因病情加重,当年9月被送往重庆市江津区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高血糖、高血脂、右肺动脉增粗、左侧胸膜反应、胆囊壁胆固醇结晶等病症。经过治疗,精神状态仍不稳定,2013年10月从医院接回家后,虽长期坚持服用精神分裂症药物,但其成天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常对家人漫骂及言语威胁,且有殴打行为及威胁要杀人等发生。2020年6月,被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综上,由于被申请人蔡冲精神病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蔡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卞绍华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办理各项业务及照料其日常生活。代理人蔡秀称,申请人所称情况均属实,对申请认定蔡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卞绍华为其监护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蔡冲(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江津区塘河镇硐寨村1社,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08201473),未结婚生育,其近亲属现有母亲及三个兄妹。申请人卞绍华、代理人蔡秀分别系蔡冲之母、胞妹。2013年9月27日,蔡冲入重庆市江津精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2天至2013年10月19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高血糖、高血脂、右肺动脉增粗、左侧胸膜反应、胆囊壁胆固醇结晶等病症,之后,蔡冲又多次被送往该院进行诊断治疗。2020年6月,蔡冲被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经卞绍华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蔡冲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21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蔡冲目前精神状态:精神分裂症(衰退期);2.被鉴定人蔡冲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蔡冲同卞绍华一起生活,起居饮食由卞绍华照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申请人卞绍华作为被申请人蔡冲之母,系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认定蔡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蔡冲2013年经医院诊断患精神分裂症,且经司法鉴定,目前为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蔡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卞绍华申请认定蔡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卞绍华请求由其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蔡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卞绍华为蔡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禹麟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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