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仙、王静等吴冠萍、金国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4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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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466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文仙、王静等吴冠萍、金国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衢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文仙;王静;吴冠萍;金国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4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文仙,女,1957年07月19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静,女,1976年0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冠萍,女,1977年01月06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国飞,男,1977年08月01日出生,住所地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郑文仙与王静、吴冠萍、金国飞(2021)浙0803执14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466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祝小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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