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妙俐、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27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2759号案件名称
黄妙俐、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妙俐;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2759号原告:黄妙俐,女,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辉,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T2座503B、502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2731X。法定代表人:赵锦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限期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志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丘明亮、龙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426号之四 下一篇 郑文仙、王静等吴冠萍、金国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46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