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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明亮、龙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42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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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42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丘明亮、龙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丘明亮;龙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23执42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丘明亮,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龙娟,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申请执行人丘明亮与被执行人龙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娟应向申请执行人丘明亮支付租金42500元以及支付从2019年7月9日起至425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丘明亮(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1元。但被执行人龙娟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53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龙娟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龙娟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龙娟名下银行存款154.0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转执行费。发现被执行人龙娟名下车牌号码为粤R×××××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拍卖上述车辆,拍卖所得款项为51400元,本案与(2021)粤1823执152号案参与分配。本案拍卖及扣划得到案款51554.05元,先支付上述案件和本案的诉讼费用911元、执行费538元、为拍卖财产而支付的评估费4500元,合计5949元后,剩余案款45605.06元,因该车辆抵押给深圳前海盛世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抵押本金为12916.73元、利息2180元,金额共15096.73元,扣除抵押款项后,案款剩余30508.32元,本案分得金额为13728.79元,另案分得金额为16779.53元。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欠款28771.21元。3、于2021年4月27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龙娟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职权于2021年5月6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龙娟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4、2021年9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龙娟尚欠丘明亮案款28771.21元,被执行人龙娟从2021年9月开始,每月30号前偿还2000元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解除被执行人龙娟的银行卡冻结、解除限制高消费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被执行人龙娟没有按时履行上述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丘明亮与被执行人龙娟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823执426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展业审判员  陈永清审判员  陈定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子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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