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艳明、娄伟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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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284号案件名称
邱艳明、娄伟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邱艳明;娄伟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284号申请人邱艳明,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娄伟峰,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禹州市。邱艳明申请执行娄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艳明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28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案件执行费320元。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娄伟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娄伟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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