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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伟鹏、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73民终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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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73民终56号
  • 案件名称

    谢伟鹏、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谢伟鹏;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73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伟鹏,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汽蔚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合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香江金融商务中心南沙街金隆37号1201房。法定代表人:李志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萌,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谢伟鹏与被上诉人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2民初1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谢伟鹏、合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戴晓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伟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谢伟鹏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谢伟鹏的涉案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1)基本图形要素角度。几乎所有的logo美术作品,其组成基本图形要素,都是简单的几何图形,都是公有领域的常见表达,不能以基本图形要素是公有领域的常见表达和颜色为黑白色为由而认为图形独创性较低,故一审判断有误。(2)整体图形设计角度。谢伟鹏涉案作品设计理念有参考汉字“互”字,对于“互”字的第一笔和第二笔在结构、方向、角度等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设计和调整,且中间加入了圆形的设计元素,使得整个“互”字更符合对称和平衡的审美,视觉效果上更具饱和度。设计者运用线条和图形,在有限的设计空间内设计出具有审美意义的黑白互字,更能体现出设计者的智慧与艺术水平,融入了其聪明才智,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3)一审仅认为谢伟鹏涉案作品独创性较低,未直接否认其独创性,涉案作品至少满足了最低限度的创作,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2.谢伟鹏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提交的“作品的权属证明”的时间戳证据具有证明效力。(1)关于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公开发表图形的证据不是为了此证明目的,一审判断有误。(2)一审法院直接忽视谢伟鹏提供的“作品的权属证明”的时间戳证据,未作出任何判断。(3)关于未提交底稿问题,谢伟鹏提交了时间戳证据,已完成初步举证,且合创公司也未提供反证,故谢伟鹏未提供底稿不属于证据不足。(4)谢伟鹏提供的时间戳证据具有真实性,该时间戳证据证明谢伟鹏涉案作品于2019年3月27日已创作完成,登记人为谢伟鹏,根据署名的推定原则,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应归属于谢伟鹏。针对时间点2019年3月27日,合创公司自始至终都未提供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时间戳足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单一”证据。时间戳里面的作品是相互独立的,应该采取“逐一辨别”原则,不能因为其他作品有瑕疵,而否认谢伟鹏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归属的事实。3.公开发表问题。谢伟鹏涉案作品公开发表的时间早于合创公司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故合创公司创作其作品时,系有机会解除到谢伟鹏的在先作品,故其作品不符合“独创作品”的定义。4.实质相似问题。在合创公司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即合创公司有接触谢伟鹏涉案作品的可能,其完全有可能在谢伟鹏涉案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所以,两作品实质相似。5.一审判决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审判决书记载:“合创公司提交了PSD格式的电子版底稿”,实际上合创公司并未提交,仅提交了“录制的视频”,一审认定有误;一审判决书中未提及双方质证内容,实属不公;本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但一审判决书记载:“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描述有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依法重新审判案件,支持谢伟鹏的诉讼请求。合创公司答辩称:1.被诉车标系合创公司独立完成的原创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设计理念和表现形式,不对谢伟鹏美术作品构成侵权。被诉侵权车标的设计理念源于合创公司旗下汽车品牌“HYCAN合创”的经营理念和品牌文化。两个椭圆形相交的设计形象地表达了一般认知领域中传统和创新之间碰撞与对立;而相交的设计表达了通过寻找共鸣和融合,找到传统与创新之间的交集和平衡点的寓意;向外无限延伸的椭圆环展现了通过融合建立彼此连接,开放,相互成就的新通道和新领域的美好愿景。同时,被诉侵权车标是大写英文字母H的艺术变形,与合创公司旗下汽车品牌“HYCAN合创”商标的首字母H相互呼应,形成品牌商标的一致性。合创公司在2019年4月独创完成车标设计后,在2019年5月20日举行的广汽蔚来的全新品牌“HYCAN合创”以及首款概念车发布会上,首次发表了涉诉车标。2.被诉侵权美术作品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谢伟鹏所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以汉字“互”和人体器官“眼睛”为基础图案,以两组对称弧线以及正中心的实心圆作为主要表现形式来展现眼睛的形状。对比两幅美术作品可见,被诉侵权美术作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在各个设计要点上均有明显差异。合创公司以椭圆环扣和字母H为创作图形进行艺术变形,线条流畅,向外无限延展,明暗强弱对比鲜明,图形更具设计感和立体感,给人产生强烈的视觉冲击。而谢伟鹏以眼睛和汉字互为创作图形,以弧线和实心圆为表现形式,线条结构单一,整体视觉效果较为平淡。两幅美术作品在整体图形、结构线条等方面的设计完全不同,差异明显,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二者区分开来。并且,谢伟鹏宣称涉案美术作品于2019年3月27日创作完成,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系该美术作品的创作者,也未证明有实际发表。谢伟鹏对于合创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具有合理接触的可能性亦未举证证明。事实上,合创公司作为汽车制造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其有需求也有能力独自完成被诉侵权美术作品的设计。3.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程度较低,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本案系谢伟鹏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提起的恶意诉讼。涉案美术作品整体图案在素材、图形、线条以及色彩等设计要素上均无创新因素,属于同类型作品中较为普遍和常见的设计。且谢伟鹏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至少对3000件美术作品进行了时间戳版权认证,谢伟鹏将独创性程度极低的美术作品在联合信任时间戳平台上进行批量申请,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其目的在于侥幸获利而并非为了维护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请判决驳回谢伟鹏的上诉请求。谢伟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合创公司停止侵权,停止在互联网上继续使用侵权图案;2.判令合创公司赔偿谢伟鹏因作品被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0元;3.合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一、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情况谢伟鹏为证明其对涉案图形享有著作权,提交了以下证据:1.谢伟鹏于2019年3月27日在verify.tsa.cn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存证。其中包含了谢伟鹏主张权利的图形如下:2.谢伟鹏主张首次发表权利图形于今日头条号“微头条”,用户名为“谢伟鹏”,显示发布时间为2019-03-28,网址为https://www.toutiao.com/a1629258959654923,包括主张权利图形在内发布了大量图案,涉案图形编号为100105.jpg,截取部分发布图形显示如下:3.谢伟鹏对权利图形的设计说明,具体为:(1)参考汉字“互”字的美术设计。汉语“互”是象形字,像绞绳子的工具,中间像人手推、握以进行操作的样子。互的本意是指一种绞绳子的工具,引申为交错。又引申为彼此、相互,即表示动作交互进行,有相互、互动、交互、互利的意思。来源:百度汉语,搜索“互”字。其中:像人手推、握以进行操作的样子。(2)参考中国古代铜钱“外圆内方”的结构。作品设计成“外圆内圆”结构,外圆,代表着“生态开放、平台共享、包容链接、合作共赢、和气生财”的意思,实心的内圆,代表者聚焦,有“企业专注于打造好产品,以用户中心”的意思。其中:中国古代铜钱的样子。(3)参考人体视觉器官“眼睛”的结构。中心的实心圆,对应着眼睛的瞳孔,作品中的4条弧线,两两一组,呈中心对称的结构,与中心的实心圆呈“合二为一”结构,有“双龙戏珠”或“龙凤戏珠”的意境,代表“连接彼此、互溶互通、相互协作、协同共进、创新创造、开启新视界”的意思。其中:眼睛、双龙戏珠、龙凤戏珠的样子。(4)谢伟鹏主张作品设计过程如下:谢伟鹏表示是通过CDR软件制作该图形,权利图形的创作底稿,包括上述设计过程图均找不到了,且其发表在“微头条”账号的所有图形均无法提供底稿。二、被诉侵权情况谢伟鹏主张合创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www.hycan.com.cn使用涉侵权图形,该图形用于网页上端固定的标签栏及首页底部,详见如下:涉侵权图形:在网站的展示:对此,合创公司抗辩所使用的涉侵权图形系其员工独立创作的车标,为职务作品,已注册为商标使用,提交了一系列手绘底稿的照片,及PSD格式的电子版底稿,并录制了在电脑上打开、查看电子版底稿的视频,显示电子版底稿修改时间为2019年5月7日。部分底稿如下图所示:合创公司主张该车标于2019年5月20日发布,提交了“东方号”的《传统车企联手造车新势力,广汽蔚来“HYCAN合创”品牌诞生》、《中国市场又诞生一新品牌~合创!》等网络报道文章,发布时间显示为2019年5月22日,内容主要是关于5月20日广汽蔚来新品牌“HYCAN合创”及首款概念车正式发布,其中品牌LOGO即涉侵权图形也在文中展示。三、比对情况谢伟鹏主张其权利图形与合创公司涉侵权图形是“基本一致”,两个图案在整体造型、形状结构、组成元素等的选择、编排、组合及具体表现存在实质相似,视觉效果高度相似,高度重合,合创公司对作品创作理念及思路,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均与谢伟鹏的作品实质相似。且主张合创公司除对其权利作品进行改编外,还参考谢伟鹏的其他作品,进行“汇编”创作,但本案仅主张保护一个权利图形,其他的作为过程图。对此,合创公司抗辩认为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与合创公司涉侵权图形在整体图形、结构线条等方面的设计完全不同,差异明显,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极易将二者区分开来。一审法院将涉案两图形通过系统比对,降低其中一张图形的透明度后与另一图形叠加,结果如下所示:叠加前:叠加后:叠加前:四、其他情况谢伟鹏对主张的经济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创公司主张谢伟鹏就大量所谓的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时间戳版权认证,其中大都是知名商标、标志、几何图形的简单组合以及常见图形设计的组合,并非谢伟鹏所创作,提交了谢伟鹏发布图形与知名商标的比对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合创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谢伟鹏主张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见,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必要条件。即必须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且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本案中,首先,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经谢伟鹏陈述关于“互”、铜钱、“眼睛”的概念构思和创作过程,虽有一定的创意,但重要的应是从图形本身对思想的表达方式来认定其独创性。该图形主要由一个实心圆形、四段曲线构成,要素过少,且属于最基本的平面图形要素,要素本身缺少变化,是公有领域的常见表达,颜色为黑白色,有限的简单要素加以一定的对称性排列组合堆砌,整体形成的图形独创性较低。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谢伟鹏主张创作了权利图形,仅提交了公开发表图形的证据,但无法提交底稿等其他证据,再结合谢伟鹏主张其创作了大量图片均无法提交任何底稿的情况,与常理不符。故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著作权属其所有,证据不足。即便谢伟鹏系其主张权利图形的著作权人,从合创公司涉侵权图形是否与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来看,经将两图形叠加,显见除外轮廓基本为圆形外,具体元素均不相同,无论如何旋转也无法重叠: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中间为圆形,涉侵权图形中间为黑色的橄榄型;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中曲线均为圆的部分线段,而涉侵权图形为带状抛物线;两图形各部分描线的虚实、曲线是否交缠、色块的分布也完全不一致。对于表达元素较少、颜色均为黑白的两图而言,该些区别已构成显著差异,足够使普通公众以一般的注意程度轻易地区分两图。且谢伟鹏、合创公司举证的两图形设计演化过程亦说明了创意的表达完全不同。可见,合创公司涉侵权图形与谢伟鹏主张权利图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谢伟鹏主张合创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中的改编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合创公司停止使用涉侵权图案、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均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谢伟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伟鹏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谢伟鹏主张首次发表涉案图形于今日头条号“微头条”,用户名为“xwpray”,显示发布时间为2019-03-28,网址为https://www.toutiao.com/a1629258959654923。在“微头条”页面点击“xwpray”个人主页,该主页显示“34获赞,3粉丝,2关注”,该用户于2019年3月28日共发布7条动态,共计图形2643个;2020年2月10日共发布1条动态,共计图形206个;2020年4月21日共发布9条动态,共计图形3367个;2020年4月24日共发布7条动态,共计图形3515个。上述图形合计为9731个。谢伟鹏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本证书时间戳由联合信任与国家授时中心共同建设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本证明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完整、未被篡改。证书的“申请人自述说明”部分记载:本作品已申请TSA可信时间戳数字版权保护,版权均属于作者(谢伟鹏)所有,未经本人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作品。本院二审庭审中,合创公司提交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3123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系申请人谢伟鹏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655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谢伟鹏的再审申请。该裁定书中记载以下内容:1.谢伟鹏曾在微信朋友圈称其从事代理版权登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以及相关法律诉讼、仲裁的事实。2.虽然谢伟鹏在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时声称其为《20141009》时间戳登记文件.rar》文件夹中1349张图片作品的作者,但上述文件夹中有146张图片带有其他网站的水印图案,另有22张已经在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前于其他网站公开发布,谢伟鹏也承认将他人创作的作品以自身名义申请时间戳认证,可见其版权声明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本院庭审中,谢伟鹏确认其曾在朋友圈称从事版权登记的事实,但认为从事版权代理登记并不能否认其具备作品创作的能力和行为。另查明,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志红,该公司名称于2021年4月1日由广汽蔚来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合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由合创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合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谢伟鹏主张权利的涉案图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2.如构成美术作品,谢伟鹏是否享有涉案图形作品的著作权;3.被诉图形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关于谢伟鹏主张权利的涉案图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审查涉案图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关键。而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者对作品的线条、形状、色彩等的选择、编排、组合及具体表现上。就涉案图形而言,其由一个实心圆形、四段曲线构成,圆形及曲线均为黑色,上部曲线与下部曲线呈镜像对称样式,将实心圆形合围在图形中央,组成一个类似眼睛的形状,虽然组成要素较为简单,但该图形并非公有领域的常见表达,且该图形在要素选择、设计排列上体现了作者的独立意志,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和美感,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故涉案图形应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关于谢伟鹏是否享有涉案图形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而本案中,谢伟鹏并未提交其主张著作权的涉案图形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故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及证明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谢伟鹏依据可信时间戳文件主张其于2019年3月27日完成涉案作品,并依据今日头条“微头条”的页面主张其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发表了涉案作品。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首先,谢伟鹏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书并非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仅能证明文件夹中的包含涉案图形作品在内的所有图片在谢伟鹏申请时间戳认证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的事实,无法证明涉案图形作品为其自主创作,亦无法证明谢伟鹏为前述图形的作者。其次,谢伟鹏无法提供涉案图形作品的底稿。谢伟鹏虽然主张其系涉案图形作品的作者,且主张其系通过CDR软件用以制作,但无法提供设计过程图及底稿原件。同时,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谢伟鹏在其今日头条“微头条”页面于2019年3月28日发布了2643个图形,在2020年4月21日发布图形3367个,2020年4月24日发布图形3515个,故其系在短时间内在该页面发布了大量图形,但谢伟鹏对上述所发布的图形均无法提供底稿、设计过程图,从创作作品的构思、设计规律以及所需的必要时间成本来看,上述大量图形是否由谢伟鹏所创作存疑。最后,谢伟鹏宣称其从事代理版权登记业务。谢伟鹏在短时间内发布大量作者存疑的图形作品,同时又在其微信朋友圈宣称从事代理版权登记业务,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3123号裁定书中关于谢伟鹏承认其将他人创作的作品以自身名义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记载,故谢伟鹏于本案中发布的上述图形亦存在为他人作品的可能性。综上,谢伟鹏提交的可信时间戳以及今日头条“微头条”页面等证据,尚未达到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规则,故本院对于谢伟鹏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主张不予支持。鉴于谢伟鹏对涉案美术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故本院不再审查合创公司被诉图形与涉案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综上所述,谢伟鹏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伟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江闽松审 判 员  裘晶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云端法官助理  郑志豪书 记 员  文蓓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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