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芬与赵志伟所有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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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453号案件名称
金芬与赵志伟所有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芬;赵志伟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453号申请人:金芬,女,满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赵志伟,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申请人金芬与被申请人赵志伟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金芬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2682-2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志伟名下在九台农商行营业部支行卡号为:X内存款X万元。查封汪鑫名下位于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X号中铁国际花园X幢X号房(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X号、丘地号:XX、面积:X平方米)房屋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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