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枝与孙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53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初5379号案件名称
李秀枝与孙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秀枝;孙俊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初5379号原告:李秀枝,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常来(李秀枝之夫),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俊,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不详。原告李秀枝与被告孙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秀枝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李秀枝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李秀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枝撤诉。审 判 员 斯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欢书 记 员 王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昊旭、魏海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9号之一 下一篇 金芬与赵志伟所有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