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秀枝与孙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53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初5379号
  • 案件名称

    李秀枝与孙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秀枝;孙俊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初5379号原告:李秀枝,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常来(李秀枝之夫),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俊,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不详。原告李秀枝与被告孙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秀枝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李秀枝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李秀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枝撤诉。审 判 员 斯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欢书 记 员 王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