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昊旭、魏海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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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0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昊旭、魏海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昊旭;魏海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0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昊旭,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魏海银,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朱昊旭与魏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959.00元,已执行标的2,000.00元,未执行标的26,95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在履行2,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对于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双方当事人确定本案还款金额为20,000.00元。二、于2021年10月起每月30前偿还案款2,000.00元,直至所有案款还清为止;如有任意一期逾期,自愿承担原调解书确定的8,959.00元利息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逾期利息。三、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0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峰书记员 周洪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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