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马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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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177号案件名称
吴亮、马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亮;马帅;李雄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民初1177号 原告:李雄,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马帅,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亮,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李雄、马帅与被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雄、马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亮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马帅撤回对吴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雄、马帅负担。 审 判 员 高 祖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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