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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马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0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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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民初1177号
  • 案件名称

    吴亮、马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亮;马帅;李雄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0民初1177号 原告:李雄,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马帅,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亮,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李雄、马帅与被告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雄、马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亮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雄、马帅撤回对吴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雄、马帅负担。  审  判  员   高 祖 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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