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佰利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中科锐创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中科创生物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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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636号案件名称
江苏优佰利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中科锐创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中科创生物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优佰利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中科锐创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中科创生物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精波;周洪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636号申请人:江苏优佰利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2DPN47,住所地江阴市延陵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顾文勇。被申请人:山东省中科锐创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MH02407,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澳门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精峰。被申请人:山东省中科创生物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FBY1K9P,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凤城总部经济港六楼B区605室。法定代表人:王精峰。被申请人:王精波,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周洪涛,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邺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优佰利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中科锐创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中科创生物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精波、周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优佰利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中科锐创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中科创生物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精波、周洪涛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优佰利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中科锐创非织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中科创生物材料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王精波、周洪涛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敏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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