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康敬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240号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康敬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康敬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240号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二路6号保利红珊瑚花园内9栋首层。法定代表人:方敏。委托代理人:肖婷,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康敬,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康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20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康敬应向申请执行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款项54334.5元及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陈康敬银行存款1186.5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1136.59元作为本案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康敬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市网络及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向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粤1971执92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海波审判员 薛宏满审判员 易 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柳xx、温xx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异284号 下一篇 李XX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