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造兴与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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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719号案件名称
杜造兴与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杜造兴;程海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719号原告:杜造兴,男,1956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程海峰,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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