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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愿、朱秋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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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824号
  • 案件名称

    卫愿、朱秋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卫愿;朱秋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824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卫某,男,汉族,居民。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王  晶书 记 员  汪美娟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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