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愿、朱秋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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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824号案件名称
卫愿、朱秋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卫愿;朱秋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824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卫某,男,汉族,居民。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王 晶书 记 员 汪美娟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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