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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密、师浩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7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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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7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家密、师浩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家密;师浩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密,男性,1986年06月2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被执行人:师浩伟,男性,1988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本院在执行张家密与师浩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限师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密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张家密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师浩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家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四、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4934号商品房,现该房产已被偃师市人民法院拍卖。五、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交纳公积金。六、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也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财产调查令,让律师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9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马祥峰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澳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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