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1922号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海。被告:衡水万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拴。被告:赵宏拴。被告:王振东。被告:王吉广。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万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赵宏拴、王振东、王吉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水万德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赵宏拴、王振东、王吉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景县五湖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