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日庆、练雄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9民终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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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9民终1891号案件名称
练日庆、练雄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练日庆;练雄;练胜;练光文;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案件缘由
相邻通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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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9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练日庆,男,汉族,1948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文媛,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信宜市。系上诉人练日庆的女儿。上诉人(原审被告):练雄,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练胜,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练光文,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日光,男,汉族,1948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系上诉人练光文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林,男,汉族,1949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涛,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懿,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豪杰,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因与被上诉人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3民初5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秉承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远亲不如近邻、与人为善,亲朋睦邻的家风,例如:1.岑瑞全、岑瑞江、岑瑞友、岑永清等人建造房子,却苦于原道路狭窄,无法运输物料;上诉人自愿砍伐数棵已有10年以上的上好品种龙眼树、荔枝树等果树,年产值1000元以上,便于他们运输建筑材料;2.岑瑞庆、岑瑞成兄弟建造房子,却因自家空地面积有限,无法放置材料,上诉人自愿让他们把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放置在上诉人祖屋前的晒谷场,晒谷场为石灰泥土建造,经过运输车多次碾压,已经造成严重损坏,以上几位对此感到愧疚,提出经济补偿,上诉人也均予拒绝。3.吴国琛、吴国林(兄弟)无法凿井取水,上诉人无偿给其供水数10年,于2017年止。在2005年,吴家初建房子时,在没有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下,擅自在上诉人的空地上(现争议土地位置),拓宽和加厚泥土,便于运输材料。梁秀英老人(练日庆母亲、练江文练雄练胜祖母)当时明确表明反对的意见,并用木桩加栏在争议土地上,以至于吴家当时运输材料不顺畅,吴家找了村书记陈庆云,村干部何标(已故)投诉梁秀英老人堵路没路可走了,二位到现场了解后,证实梁秀英老人并没堵路,旁边保留了自行车和人行道路。后来吴国琛、吴家炜(父子关系)、吴国林登门求情,说祖辈向来关系密切,邻里感情深厚,让上诉人家人说服梁秀英老人把木桩拆除,便于他们运输材料,在他们的恳求下,练艺(练日庆堂弟、练江文、练雄、练胜叔、吴家涛媒人公、村干部)也为吴家说情,也确实顾及邻里关系,上诉人也就帮忙说服了梁秀英老人,同意让练艺拆除木桩,把土地借其使用一段时间。通过此事,也可以说明,此地权属上诉人。另外,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来调解纠纷的时候,练雄让练艺在镇政府工作人员面前指认梁秀英老人当年用木桩加栏在争议土地的位置,再次表明此地权属上诉人。谁能料到,吴国琛、吴国林、吴家炜、吴家涛、吴家懿狼子野心,于2017年彻围墙时明目张胆侵占上诉人屋后的土地,宽65-75厘米、长约10米,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宽85-95厘米,长约15米(附图)(上诉人会另案起诉);明知争议土地是上诉人的,竟然傍晚后偷偷施工,用水泥将上诉人的争议土地变硬底化,上诉人对此提出不满,要求他们铲除空地硬化底,恢复原样和归还屋后、左边侵占的土地;吴国琛、吴国林、吴家炜、吴家涛、吴家懿仍然狡辩所侵占的争议土地为公家的土地,拒不归还,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继续不被侵占,于2019年多次砌低围墙堵住不让吴家继续侵占禾杆地,吴家次次阻栏,破坏;迫于无奈才用沙砖和水泥沙石彻建了个更坚固的长方形。至于吴国林之妻死亡上诉人深表遗憾!俗话说:人死为重,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吴家把死者之死责任都说与上诉人有关,这纯属是污蔑,无中生有(对此上诉人会另案起诉追究,要吴家提供死亡诱因、原因、死亡证、火葬证等相关证据)上诉人秉承中国美德给予了众多乡邻之便利,但吴家种种做法却恰恰是和上诉人背道而驰,实属无语。空地所有权明确归上诉人所有,一审判决上诉人让出土地供其使用,对此判决上诉人不服,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一、判决依据中第一条“我国当前正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整治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的幸福感,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乡村道路不应再按改革开放前是步行、推自行车的标准,或者是改革开放前期的摩托车通行标准,有可能的情况下应便于小车通行。”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对农村建设3.5米以上公路的定义如下: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以上法规明确“不包括村内街巷”,吴家所求道路并不属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不在范围内。所以判决依据1不适用本案。二、判决依据第二条“本案争议的是相邻关系通行问题,原告于2005年扩大该路段通行,被告是没有异议的,直到2017年原告将路面硬底化(硬底并未再扩大占用被告的地方,只是将原来的道路硬底化),双方才发生争议,期间原告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且根据本院现场走访,此处也是原告出入的唯一通道。”该依据与事实不符,原因有三方面:1.2005年吴家扩路时,上诉人家人梁秀英明确表示反对,当时是有冲突发生,现仍有人证存活在世,并非没有异议,建议法院再深入调查;2.“期间原告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该说法更加牵强,我国香港也曾给英国使用99年,也曾形成习惯,但是香港也并没有因此就归英国所有;3.所谓“唯一通道”是吴家自己人为造成的,并不是历史遗留存在,自古以来因果报应,自己做的后果自己受,没有旁人要为他买单的道理。三、判决依据3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生活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决定该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扩大、抢占土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并不是邻居需要,上诉人就必须提供,前提必须是权属人愿意给予。请问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过何种途径合法取得这片属于上诉人的土地,请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提供合法手续证据。四、该土地产权清晰,归上诉人所有,虽被告上法庭,仍存仁义之心,仍然保留了1.2米宽的道路给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已仁至义尽。上诉人再次声明,本处本无路,只是为方便吴家,让出一条通道。该通道无规划无标准无手续,所以判决依据中“参照政府现在村道建设标准,村道一般都要求3.5米”也不适用,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明显是想故意占上诉人土地,上诉人也有明显证据能证明吴家强抢豪夺的侵占行为(附图)。上诉人享有在自家土地自由作业的权利,所砌石堆拆与不拆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无关。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部分不恰当的地方,但是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1.被上诉人认为通行道路所属土地不属于上诉人家庭的土地,而是集体道路。2.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属于政府裁决范围,法院未具审查职责,故不应在判决中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对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位于信宜市房屋门前通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非法砌筑在该段通道路面的障碍物),恢复该段通道路面原状;二、诉讼费用由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均是信宜市镇隆镇村民。吴国林与吴家涛、吴家懿是父子关系,吴家涛与吴家懿是兄弟关系。练日庆与练雄、练胜是父子关系,练雄与练胜是兄弟关系,练日庆与练光文是亲叔侄关系。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的旧屋是相邻的,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旧屋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后面,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的旧屋是吴国林(与兄弟吴国琛)的父辈于五六十年代建造的,现已拆除,由吴家涛、吴家懿、吴国琛分别建起了三栋楼房,三栋楼房统一由围墙围起形成一个院子。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旧屋是祖上建造遗留下来的,现在分属二份:其中练日庆、练日光兄弟及家人一份,练文健、练岳文兄弟及家人一份。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旧屋至今未重建,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有些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楼房位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后面,两屋之间有排水沟、围墙分隔。一直以来,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左边有一条担水路(田基路)供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及当地村民通行到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屋后背的旱地种植。在七十年代生产队分田到户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用担水路靠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一侧的空地作杆栏地堆放禾杆。约在2005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吴国的兄弟吴国琛(户口不在)回老家建楼房时,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及吴国琛等人将担水路扩大、平整,以便拖拉机通行运输建筑材料,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当时对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方扩大通道的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一直到2017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纠纷路段铺水泥硬底化,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认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硬底化后便是永久通道,通道侵占了其屋地,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双方才发生争议。纠纷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2020年12月2日,练雄、练胜、练光文三人用沙砖在纠纷路段砌建一个长方体的障碍物。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认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所砌的障碍物阻碍其通行,遂于2021年1月4日具状诉至一审法院,因而成讼。2021年1月12日,一审法院的办案人员到争议现场进行勘验,查明:1.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左面(按屋坐向分左右)屋角出入通行。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围墙边的排水沟的排水口至出到与前面的村小路交接处长度约15.3米,其中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围墙门口至出约有10米长的路段已由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自行捣制成宽约3.3米的水泥路面,剩余部分为泥路。前面交接的村小路也是泥路,村小路的宽度有大有小,大致为3米多。2.水泥路面右侧(按屋坐向分左右)是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旧屋及部分瓦屋倒塌后的空地,左侧是其他村民的实竹林,实竹林的竹子头部位已被村民用水泥捣制了界至。3.水泥路面上被砌建了一个障碍物,该障碍物由沙砖和水泥沙石砌建,长约2.1米、宽约0.9米、高约0.47米。在障碍物与实竹林之间,现有宽约1.5米水泥路面通行。在实竹林左侧是坎头,坎头下是其他村民的楼房。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当地村长、村民,再结合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陈述,可以确认:争议的路段一直以来都有一条小路通行(有村民讲是几十公分不够1米宽,有村民讲是1米至1.2米宽,可以担水通行及供村民去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屋后背的旱地种植),小路的旁边是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建房扩大小路时占用了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硬底化的路面宽度为3.3米。对于是否有必要拆除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所彻的长方体障碍物保留3.3米宽的路给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我国当前正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整治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的幸福感,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乡村道路不应再按改革开放前是步行、推自行车的标准,或者是改革开放前期的摩托车通行标准,有可能的情况下应便于小车通行。2.本案争议的是相邻关系通行问题,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于2005年扩大该路段通行,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是没有异议的,直到2017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将路面硬底化(硬底并未再扩大占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只是将原来的道路硬底化),双方才发生争议,期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且根据一审法院现场走访,此处也是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的唯一通道。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在农村已没有堆杆栏的必要,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扩路利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并不会因此影响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生产、生活,反而有利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生产、生活。4.练胜、练光文、练雄虽然保留了1.5米宽的道路给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但是参照政府现在村道建设标准,村道一般都要求3.5米宽,而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现在硬底化的路面宽度才3.3米,并不是为了故意占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而是因为通行需要才占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综上分析,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权应受法律保护,3.3米宽的路面合情合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通道所砌的障碍物影响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应予拆除。砌障碍物是练雄、练胜、练光文的行为,练日庆没有参与,因此,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要求练日庆共同负责拆除障碍物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使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通行,影响了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对该土地的使用,对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理应作出适当补偿。但是,根据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庭上的陈述,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并不是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个人所有,而是包括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内的练日庆、练日光兄弟及家人有份,练文健、练岳文兄弟及家人也有份,由于练文健、练岳文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补偿问题,不宜在本案一并解决,如果相关权利人确要主张补偿,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练雄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练雄、练胜、练光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砌于信宜市镇隆镇其旧屋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房屋通行的道路上的长方体障碍物(长约2.1米、宽约0.9米、高约0.47米),恢复道路通行;二、驳回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练雄、练胜、练光文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通行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练雄、练胜、练光文应否拆除其砌于信宜市镇隆镇其旧屋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房屋通行的道路上的长方体障碍物(长约2.1米、宽约0.9米、高约0.47米)以恢复道路通行。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当地村长、村民,结合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陈述,可以确认:争议的路段一直以来都有一条小路通行(有村民讲是几十公分不够1米宽,有村民讲是1米至1.2米宽,可以担水通行及供村民去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屋后背的旱地种植),小路的旁边是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建房扩大小路时占用了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硬底化的路面宽度为3.3米。考虑到:1.我国当前正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整治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的幸福感,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乡村道路不应再按改革开放前是步行、推自行车的标准,或者是改革开放前期的摩托车通行标准,有可能的情况下应便于小车通行。2.本案争议的是相邻关系通行问题,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于2005年扩大该路段通行,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是没有异议的,直到2017年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将路面硬底化(硬底并未再扩大占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只是将原来的道路硬底化),双方才发生争议,期间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且根据一审法院现场走访,此处也是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的唯一通道。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在农村已没有堆杆栏的必要,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扩路利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并不会因此影响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生产、生活,反而有利于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生产、生活。4.上诉人练胜、练光文、练雄虽然保留了1.5米宽的道路给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但是参照政府现在村道建设标准,村道一般都要求3.5米宽,而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现在硬底化的路面宽度才3.3米,并不是为了故意占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而是因为通行需要才占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所以,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权应受法律保护,3.3米宽的路面合情合理,上诉人练胜、练光文、练雄在通道所砌的障碍物影响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应予拆除。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使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通行,影响了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对该土地的使用,对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造成损失,应予补偿。相关权利人可另循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忠圣审 判 员 罗 文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苗书 记 员 陈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9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练日庆,男,汉族,1948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文媛,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信宜市。系上诉人练日庆的女儿。上诉人(原审被告):练雄,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练胜,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练光文,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日光,男,汉族,1948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系上诉人练光文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林,男,汉族,1949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涛,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懿,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远思,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豪杰,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因与被上诉人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3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21)粤0983民初5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秉承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远亲不如近邻、与人为善,亲朋睦邻的家风,例如:1.岑瑞全、岑瑞江、岑瑞友、岑永清等人建造房子,却苦于原道路狭窄,无法运输物料;上诉人自愿砍伐数棵已有10年以上的上好品种龙眼树、荔枝树等果树,年产值1000元以上,便于他们运输建筑材料;2.岑瑞庆、岑瑞成兄弟建造房子,却因自家空地面积有限,无法放置材料,上诉人自愿让他们把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放置在上诉人祖屋前的晒谷场,晒谷场为石灰泥土建造,经过运输车多次碾压,已经造成严重损坏,以上几位对此感到愧疚,提出经济补偿,上诉人也均予拒绝。3.吴国琛、吴国林(兄弟)无法凿井取水,上诉人无偿给其供水数10年,于2017年止。在2005年,吴家初建房子时,在没有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下,擅自在上诉人的空地上(现争议土地位置),拓宽和加厚泥土,便于运输材料。梁秀英老人(练日庆母亲、练江文练雄练胜祖母)当时明确表明反对的意见,并用木桩加栏在争议土地上,以至于吴家当时运输材料不顺畅,吴家找了村书记陈庆云,村干部何标(已故)投诉梁秀英老人堵路没路可走了,二位到现场了解后,证实梁秀英老人并没堵路,旁边保留了自行车和人行道路。后来吴国琛、吴家炜(父子关系)、吴国林登门求情,说祖辈向来关系密切,邻里感情深厚,让上诉人家人说服梁秀英老人把木桩拆除,便于他们运输材料,在他们的恳求下,练艺(练日庆堂弟、练江文、练雄、练胜叔、吴家涛媒人公、村干部)也为吴家说情,也确实顾及邻里关系,上诉人也就帮忙说服了梁秀英老人,同意让练艺拆除木桩,把土地借其使用一段时间。通过此事,也可以说明,此地权属上诉人。另外,2019年4月至6月期间,在镇政府工作人员来调解纠纷的时候,练雄让练艺在镇政府工作人员面前指认梁秀英老人当年用木桩加栏在争议土地的位置,再次表明此地权属上诉人。谁能料到,吴国琛、吴国林、吴家炜、吴家涛、吴家懿狼子野心,于2017年彻围墙时明目张胆侵占上诉人屋后的土地,宽65-75厘米、长约10米,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宽85-95厘米,长约15米(附图)(上诉人会另案起诉);明知争议土地是上诉人的,竟然傍晚后偷偷施工,用水泥将上诉人的争议土地变硬底化,上诉人对此提出不满,要求他们铲除空地硬化底,恢复原样和归还屋后、左边侵占的土地;吴国琛、吴国林、吴家炜、吴家涛、吴家懿仍然狡辩所侵占的争议土地为公家的土地,拒不归还,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继续不被侵占,于2019年多次砌低围墙堵住不让吴家继续侵占禾杆地,吴家次次阻栏,破坏;迫于无奈才用沙砖和水泥沙石彻建了个更坚固的长方形。至于吴国林之妻死亡上诉人深表遗憾!俗话说:人死为重,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吴家把死者之死责任都说与上诉人有关,这纯属是污蔑,无中生有(对此上诉人会另案起诉追究,要吴家提供死亡诱因、原因、死亡证、火葬证等相关证据)上诉人秉承中国美德给予了众多乡邻之便利,但吴家种种做法却恰恰是和上诉人背道而驰,实属无语。空地所有权明确归上诉人所有,一审判决上诉人让出土地供其使用,对此判决上诉人不服,主要理由有以下四点:一、判决依据中第一条“我国当前正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整治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的幸福感,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乡村道路不应再按改革开放前是步行、推自行车的标准,或者是改革开放前期的摩托车通行标准,有可能的情况下应便于小车通行。”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对农村建设3.5米以上公路的定义如下: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以上法规明确“不包括村内街巷”,吴家所求道路并不属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不在范围内。所以判决依据1不适用本案。二、判决依据第二条“本案争议的是相邻关系通行问题,原告于2005年扩大该路段通行,被告是没有异议的,直到2017年原告将路面硬底化(硬底并未再扩大占用被告的地方,只是将原来的道路硬底化),双方才发生争议,期间原告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且根据本院现场走访,此处也是原告出入的唯一通道。”该依据与事实不符,原因有三方面:1.2005年吴家扩路时,上诉人家人梁秀英明确表示反对,当时是有冲突发生,现仍有人证存活在世,并非没有异议,建议法院再深入调查;2.“期间原告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该说法更加牵强,我国香港也曾给英国使用99年,也曾形成习惯,但是香港也并没有因此就归英国所有;3.所谓“唯一通道”是吴家自己人为造成的,并不是历史遗留存在,自古以来因果报应,自己做的后果自己受,没有旁人要为他买单的道理。三、判决依据3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生活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决定该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其他附属设施,对非法扩大、抢占土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并不是邻居需要,上诉人就必须提供,前提必须是权属人愿意给予。请问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过何种途径合法取得这片属于上诉人的土地,请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提供合法手续证据。四、该土地产权清晰,归上诉人所有,虽被告上法庭,仍存仁义之心,仍然保留了1.2米宽的道路给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已仁至义尽。上诉人再次声明,本处本无路,只是为方便吴家,让出一条通道。该通道无规划无标准无手续,所以判决依据中“参照政府现在村道建设标准,村道一般都要求3.5米”也不适用,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明显是想故意占上诉人土地,上诉人也有明显证据能证明吴家强抢豪夺的侵占行为(附图)。上诉人享有在自家土地自由作业的权利,所砌石堆拆与不拆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无关。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部分不恰当的地方,但是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1.被上诉人认为通行道路所属土地不属于上诉人家庭的土地,而是集体道路。2.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属于政府裁决范围,法院未具审查职责,故不应在判决中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吴家涛、吴家懿、吴国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对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位于信宜市房屋门前通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非法砌筑在该段通道路面的障碍物),恢复该段通道路面原状;二、诉讼费用由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均是信宜市镇隆镇村民。吴国林与吴家涛、吴家懿是父子关系,吴家涛与吴家懿是兄弟关系。练日庆与练雄、练胜是父子关系,练雄与练胜是兄弟关系,练日庆与练光文是亲叔侄关系。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的旧屋是相邻的,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旧屋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后面,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的旧屋是吴国林(与兄弟吴国琛)的父辈于五六十年代建造的,现已拆除,由吴家涛、吴家懿、吴国琛分别建起了三栋楼房,三栋楼房统一由围墙围起形成一个院子。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旧屋是祖上建造遗留下来的,现在分属二份:其中练日庆、练日光兄弟及家人一份,练文健、练岳文兄弟及家人一份。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旧屋至今未重建,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有些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楼房位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后面,两屋之间有排水沟、围墙分隔。一直以来,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左边有一条担水路(田基路)供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及当地村民通行到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屋后背的旱地种植。在七十年代生产队分田到户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用担水路靠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一侧的空地作杆栏地堆放禾杆。约在2005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吴国的兄弟吴国琛(户口不在)回老家建楼房时,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及吴国琛等人将担水路扩大、平整,以便拖拉机通行运输建筑材料,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当时对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方扩大通道的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一直到2017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纠纷路段铺水泥硬底化,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认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硬底化后便是永久通道,通道侵占了其屋地,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双方才发生争议。纠纷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2020年12月2日,练雄、练胜、练光文三人用沙砖在纠纷路段砌建一个长方体的障碍物。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认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所砌的障碍物阻碍其通行,遂于2021年1月4日具状诉至一审法院,因而成讼。2021年1月12日,一审法院的办案人员到争议现场进行勘验,查明:1.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旧屋的左面(按屋坐向分左右)屋角出入通行。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围墙边的排水沟的排水口至出到与前面的村小路交接处长度约15.3米,其中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围墙门口至出约有10米长的路段已由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自行捣制成宽约3.3米的水泥路面,剩余部分为泥路。前面交接的村小路也是泥路,村小路的宽度有大有小,大致为3米多。2.水泥路面右侧(按屋坐向分左右)是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旧屋及部分瓦屋倒塌后的空地,左侧是其他村民的实竹林,实竹林的竹子头部位已被村民用水泥捣制了界至。3.水泥路面上被砌建了一个障碍物,该障碍物由沙砖和水泥沙石砌建,长约2.1米、宽约0.9米、高约0.47米。在障碍物与实竹林之间,现有宽约1.5米水泥路面通行。在实竹林左侧是坎头,坎头下是其他村民的楼房。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当地村长、村民,再结合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陈述,可以确认:争议的路段一直以来都有一条小路通行(有村民讲是几十公分不够1米宽,有村民讲是1米至1.2米宽,可以担水通行及供村民去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屋后背的旱地种植),小路的旁边是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建房扩大小路时占用了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硬底化的路面宽度为3.3米。对于是否有必要拆除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所彻的长方体障碍物保留3.3米宽的路给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1.我国当前正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整治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的幸福感,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乡村道路不应再按改革开放前是步行、推自行车的标准,或者是改革开放前期的摩托车通行标准,有可能的情况下应便于小车通行。2.本案争议的是相邻关系通行问题,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于2005年扩大该路段通行,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是没有异议的,直到2017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将路面硬底化(硬底并未再扩大占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只是将原来的道路硬底化),双方才发生争议,期间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且根据一审法院现场走访,此处也是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的唯一通道。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在农村已没有堆杆栏的必要,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扩路利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并不会因此影响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生产、生活,反而有利于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生产、生活。4.练胜、练光文、练雄虽然保留了1.5米宽的道路给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但是参照政府现在村道建设标准,村道一般都要求3.5米宽,而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现在硬底化的路面宽度才3.3米,并不是为了故意占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而是因为通行需要才占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综上分析,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权应受法律保护,3.3米宽的路面合情合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通道所砌的障碍物影响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应予拆除。砌障碍物是练雄、练胜、练光文的行为,练日庆没有参与,因此,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要求练日庆共同负责拆除障碍物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使用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通行,影响了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对该土地的使用,对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理应作出适当补偿。但是,根据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庭上的陈述,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并不是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个人所有,而是包括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在内的练日庆、练日光兄弟及家人有份,练文健、练岳文兄弟及家人也有份,由于练文健、练岳文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对于补偿问题,不宜在本案一并解决,如果相关权利人确要主张补偿,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练雄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练雄、练胜、练光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砌于信宜市镇隆镇其旧屋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房屋通行的道路上的长方体障碍物(长约2.1米、宽约0.9米、高约0.47米),恢复道路通行;二、驳回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练雄、练胜、练光文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通行纠纷。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练雄、练胜、练光文应否拆除其砌于信宜市镇隆镇其旧屋左边(按屋坐向分左右)、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房屋通行的道路上的长方体障碍物(长约2.1米、宽约0.9米、高约0.47米)以恢复道路通行。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根据一审法院调查当地村长、村民,结合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与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陈述,可以确认:争议的路段一直以来都有一条小路通行(有村民讲是几十公分不够1米宽,有村民讲是1米至1.2米宽,可以担水通行及供村民去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屋后背的旱地种植),小路的旁边是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在建房扩大小路时占用了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硬底化的路面宽度为3.3米。考虑到:1.我国当前正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整治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让人民群众获得更高的幸福感,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乡村道路不应再按改革开放前是步行、推自行车的标准,或者是改革开放前期的摩托车通行标准,有可能的情况下应便于小车通行。2.本案争议的是相邻关系通行问题,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于2005年扩大该路段通行,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是没有异议的,直到2017年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将路面硬底化(硬底并未再扩大占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只是将原来的道路硬底化),双方才发生争议,期间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已通行了十二年之久,已形成了习惯通道,且根据一审法院现场走访,此处也是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出入的唯一通道。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现在农村已没有堆杆栏的必要,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扩路利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杆栏地,并不会因此影响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生产、生活,反而有利于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生产、生活。4.上诉人练胜、练光文、练雄虽然保留了1.5米宽的道路给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通行,但是参照政府现在村道建设标准,村道一般都要求3.5米宽,而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现在硬底化的路面宽度才3.3米,并不是为了故意占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而是因为通行需要才占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土地。所以,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权应受法律保护,3.3米宽的路面合情合理,上诉人练胜、练光文、练雄在通道所砌的障碍物影响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的通行,应予拆除。被上诉人吴国林、吴家涛、吴家懿使用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地方通行,影响了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对该土地的使用,对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造成损失,应予补偿。相关权利人可另循合法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练日庆、练胜、练光文、练雄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忠圣审 判 员 罗 文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 苗书 记 员 陈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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