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文涛与丁绍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5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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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9民初5169号案件名称
司文涛与丁绍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司文涛;丁绍正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9民初5169号原告:司文涛,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丁绍正,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原告司文涛与被告丁绍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司文涛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司文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胜印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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