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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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962号案件名称
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黄晓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962号原告: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开沙包堡街道天源2013八号楼一层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22115803X。法定代表人:查国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文,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贵州省都匀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晓玲,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都匀市。本院在审理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雪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 昱 莹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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