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芹、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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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1367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春芹、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春芹;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春芹,女,1934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57号君玺国际17A浙江雷博律师事务所,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331003MCU039720E。 负责人:蒋根寿。 申请执行人赵春芹与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春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赵春芹执行款人民币26085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560.5元、申请执行费3812.7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未履行义务,且未到案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经查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向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居住地的周边群众进行现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采取媒体曝光和对其负责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 3、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现场查找,未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负责人。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在本院无其他执行案件。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执行款500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43626.75元。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约谈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赵春芹,申请执行人赵春芹未有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岩西城半洋洪护国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1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张小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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