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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文、黄普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6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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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6133号
  • 案件名称

    梁伟文、黄普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梁伟文;黄普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6133号申请执行人:梁伟文,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黄普玉,女,199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梁伟文与被执行人黄普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2072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300元及相应利息,法律服务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54元,被执行人没有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621.62元,其中207元用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剩余1414.6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巴巴、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限期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粤2072执61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伍劲恒执行员  冯文俊执行员  吴锦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嘉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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