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391执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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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91执163号案件名称
曾庆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曾庆龙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391执163号被执行人:曾庆龙,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关于曾庆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9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庆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曾庆龙退赔被害人胡加林经济损失人民币63707元。三、缴获的iphoneX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因曾庆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缴纳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曾庆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曾庆龙仍在深圳监狱服刑,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并未全部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曾庆龙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三、本院2021年6月25日拍卖被执行人曾庆龙被没收的iphoneX手机一部,买受人陈锦桂以最高价2060元竞得。本院已依法将拍卖所得款2060元上缴国库。四、已向被执行人曾庆龙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曾庆龙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发出协助调查函,但该村委会未予以回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庆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391执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浩龙审 判 员 徐少雄人民陪审员 陈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远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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