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胡二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8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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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826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某、胡二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胡某;胡二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8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女,200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法定代理人:宋某,胡某的母亲。被执行人:胡二,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岳阳县。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胡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何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胡二12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4个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财付通、支付宝无款项;有车辆登记信息将胡二名下的车辆湘F×××××号牌的比亚迪小轿车予以冻结,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二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5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胡二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被执行人胡二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33,000元,均未执行到位,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梦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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