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747号
  • 案件名称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尚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宝恒基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7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润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8.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华审判员    孙青莲审判员    毛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马恒书记员    俞波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