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王秀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51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51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王秀莲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王秀莲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5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928585392U。        法定代表人:徐军世,该公司行长。        被执行人:王秀莲,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秀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字第5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987.83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51987.8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帐户存款,无证券、无对外投资、无保险、无公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王秀莲乌鲁木齐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米东区石化中兴街1324号四区15栋1-107号房产,首封案号为(2020)新01031560号,有抵押,抵押权数额为140000元,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经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王秀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王秀莲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知其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秀莲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35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王秀莲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瓦热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扎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