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冷述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20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2011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冷述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冷述有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光明村添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徐茁松,该部队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毅,辽宁茂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旭金,辽宁茂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述有,男,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铁路退休工人,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因与被上诉人冷述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2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法律并未明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本案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冷述有辩称:一审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房屋是被上诉人于1987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驻丹东铁路军代处任职中校主任时享受的福利待遇,1989年转业到铁路丹东站工作。1986年涉案房屋筹建时,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协调,支付给建设单位81881部队代建费23万元(1988年前后,丹东市商品房综合造价900元/平方米,23万元能否购买产权房230平方米)。被上诉人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只是至今不能办理产权手续,原因就是81881部队对涉案房屋弃管了33年。上诉人自称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向符合随军分房条件的转业干部索要房屋既不符合军队的相关政策,又违背公平原则。上诉人应该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的文件规定为被上诉人办理房改手续。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所有的位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房屋退返给原告。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腾退的房屋系军队房地产,而关于军队房地产的腾退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退还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国人民解放军32677部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孔亮亮审 判 员 孙雪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槐福鹏书 记 员 李益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玉琼、掌多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114执恢1430号 下一篇 刘佳宝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883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