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恢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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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执恢405号案件名称
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赵旭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恢405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佩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赵旭,女,回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青0105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旭应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租金、物业管理费、采暖费86277.24元,执行费1194元,共计87471.24元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剩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恢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发明审判员敖敏审判员王艳利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魏溶书记员张呈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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