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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金顶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2民终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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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2民终442号
  • 案件名称

    段金顶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段金顶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民终44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段金顶,男,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萍(段金顶之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上诉人段金顶因与一审被告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乌尔禾镇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哈克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5民初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段金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1.案件事实不同,本案是段金顶就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砌墙收回段金顶家宅基地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前案(2021)新0205民初99号案件对该侵权行为并未审理。2.诉讼标的不同,前诉是段金顶基于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通知》而提起的诉讼,本案是段金顶基于哈克村村民委员会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3.诉讼请求不同,前诉是变更之诉,本案是给付之诉。二、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与本案已被受理的事实矛盾,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支持段金顶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段金顶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2.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本案与前诉(2021)新0205民初99号案件当事人均为段金顶和哈克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前诉的诉讼请求已包含本案的诉讼请求。段金顶在(2021)新0205民初99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哈克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停止侵害;2.撤销哈克村村民委员会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关于收回你户超出核定面积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通知》;3.撤销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西部乌镇”项目实施方案》。段金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哈克村村民委员会对段金顶居住的乌尔禾镇哈克村111号房屋院落停止分割,排除妨碍,恢复宅基地原状。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与前诉中的诉讼请求第1项内容基本一致。        第三,本案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一致。本案与前诉均是段金顶认为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而提起的诉讼,案由均为排除妨害纠纷,故诉讼标的一致。        最后,在前诉中,段金顶诉称,2021年5月17日,哈克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其宅基地钉桩定位,将砌墙切割宅基地。本案中,段金顶上诉称,本案系段金顶就哈克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15日强制砌墙收回段金顶家宅基地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段金顶在本案中诉称的侵权行为与前诉中诉称的侵权行为基本一致,仅发生时间相差约2个月,前诉案件目前还在二审审理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本案,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诉讼,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符合以上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段金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立宾审判员    叶楠审判员    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飞书记员    熊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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