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源、珠海璟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404执1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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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4执16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源、珠海璟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源;珠海璟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404执1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源,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璟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华海新村B2栋802房。法定代表人:冯帅,总经理。被执行人:冯帅,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源与被执行人珠海璟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404民特863号确认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源返还双倍定金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轮候冻结,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帅名下粤C×××××、粤B×××××的车辆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场地调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三、向被执行人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永韬审判员 向立飞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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