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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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236号案件名称
张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4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王伟,辽宁铭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负责人:张连东,系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娜,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野,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俊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屯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俊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本案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争议土地承包不成立。2,上诉人对双方未能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无过错,招标押金应退还。3,张家屯村委会书记张译出庭作证已说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未采信,有失公正。张家屯村委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上诉人自愿承包被上诉人所发包土地并缴纳承包押金,被上诉人发包程序合法。2,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交付案涉发包林地并且上诉人在其承包的林地上设置水泥柱围挡,双方实际履行土地承包合同。3,上诉人缴纳的50万押金已转化为承包款,无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张俊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押金50万;2,判令被告给付占用押金所产生的利息36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18日被告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村集体所有的“原果树地”对外承包进行确认。应参会人员35人,实际参与人员26人,其中25人同意对外发包,并于2021年4月1日对外张贴公告及承树地方案,公告载明集体报名时间(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7日上午十点止)报名方式(以广播、电话告之)及具体发包地点(村部会议室),承包树地方案载明:一、按现实际界线,实地丈量。二、承包期限三十年,村里人优先。三、承包费低价标价400元/每亩,交行,报名押金50万元。收费标准:中标者首付20年现金,第二期2025年3月支付全部发包款余额。四、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2021年4月7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缴纳押金50万元,并签订承诺书一份,参与该土地竞拍并实际中标。原告中标后,因实际土地面积与被告承诺的的土地面积不符,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导致双方至今未能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故原告以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万元,并给付占用押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另查明,新民市张家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因响应上级《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审计组指出森林覆盖率和加快林地保有量未达标准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原告实际取得承包土地后迟迟未进行树木种植,现该土地已被新民市造林公司种植树苗,但该树木的收益归承包地所有人所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拟制承诺书复印件、承包地现场照片4张、被告拟制林地承包合同、原告指定代理人李某与被告村委会主任张连东、书记张某因承包地适宜沟通通话音频4份、被告提供的张家屯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21年3月18日)、公告、张家屯原果树地整体发包方案、承包树地方案、公示照片、承诺书一份、张家屯村民代表会议记录(2021年4月20日),证人李某、何某、张某的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3月18日被告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村集体所有的“原果树地”对外发包会议记录,经村民代表表决,系合法有效的。且被告于2021年4月1日对外张贴公告及果树地承包方案,对竞拍的相关流程做出了明细的告知。原告也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交纳押金50万元,并签订了承诺书。现原告中标后以被告对外发包的实际亩数与承诺亩数不符,且招标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万元,从原告向本院提供现有的证据看,不足以证明被告招标竞拍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的这一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系本村村民并居住多年对承包地块应当了解,原告诉称其交纳押金后验地时才发现电缆穿越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竞拍的土地已由原告设置围栏,实际控制并占有,原告称被他人占有并使用,与客观事实不符,关于争议地块上种植树苗,从新民市张家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该土地仍归原告张俊承包使用,现争议土地上种植的树苗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由新民市造林公司代替种植,该树木的收益仍归承包地所有人所有。因此,原告该理由主张返还押金,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8.5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镇政府情况说明来认定争议林地已经由张俊承包的证明逻辑是错误的。村委会在招标前发布的《承包树地方案中》中言明“中标后,签定承包合同”,张俊中标后并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承包面积、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均未协商一致,该情况下双方并未达成真正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镇政府并非订立合同主体,一审法院依据其出具情况说明直接认定张俊与村委会承包关系已经成立,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认可,所以张俊与村委会并未成立承包关系。关于50万元押金性质,根据《承包树地方案》记载为报名押金,张俊交款时签的承诺书载明“如招标成功不履行手续,签订承包合同不交余下承包费,我同意将50万元归张家屯村集体所有”,因此该押金属于订约保证金,只有在张俊对未能订立合同负全部责任时,50万元才不能予以返还。关于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为张俊在交押金前应当清楚承包地状况并设置围栏,现拒绝签约的行为违反承诺书约定,但村委会在招标前发布的《承包树地方案》并未载明承包地实际准确面积,也没有载明高压电线下方不能种树,而是载明要“实地丈量”,即双方在中标后应当对承包面积进行实际测量后再签订合同,现根据双方陈述及张俊提供其女婿与村主任张连东的电话录音,双方对承包地面积进行过协商,张俊表示要扣减掉高压线下方面积,具体面积需要测量,村委会表示村里研究过这事,但上报给镇里没通过,因此没有对承包林地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因此合同最终没有签订是双方对应否扣减高压线下面积存在争议。综合以上情况,村委会在招标前没示明高压线问题,收取押金后也没有实地测量,合同没有签订并非张俊原因导致,应当返还张俊所交押金款50万元。由于双方对承包林地面积存在争议导致无法签订协议,因此对张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辽0181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二、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俊所交押金款本金50万元;三、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8.50元,由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4400元,由张俊负担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37元,由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张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8800元,由张俊负担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审 判 员 王彦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瑶书 记 员 张紫涵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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