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某某、伽师某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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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861号案件名称
景某某、伽师某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景某某;伽师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住新疆喀什市。 被执行人:伽师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喀什地区伽师县。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女,汉族,1961年07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xxxxxxxxx,公司总经理。 关于景某某与伽师县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129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伽师xxxxxx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经查封和公司名下等价不动产手续,且告知申请人如果拍卖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评估费用,申请人表示不予拍卖。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伽师县xxxxxx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法院司法拍卖,最终于2021年9月11日流拍,经与申请人谈话告知被执行不动产有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办法进行以物抵债。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伽师县xxxxxx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及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1216434.68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86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艾合买提江·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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