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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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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107号
  • 案件名称

    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爱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107号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西环街二段抱龙山庄142号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蔡玮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女,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刘爱军,女,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瓦房店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吕秀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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