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平、郭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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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457号案件名称
潘文平、郭雪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潘文平;郭雪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624执2457号 申请执行人:潘文平,女,1967年11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新昌县。 被执行人:郭雪芳,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潘文平与被执行人郭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2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文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雪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雪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委托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郭雪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郭雪芳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736.1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雪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郭雪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雪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潘文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郭雪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杨婷士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 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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