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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华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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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80号
  • 案件名称

    田华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田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680号原告:田华,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纪,村书记。原告田华与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家子村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家子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五家子村村委会偿还欠款9900元。二、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五家子村村委会向田华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1.5%。2018年5月26日五家子村村委会偿还本金30000元,剩余利息9900元未偿还。田华要求五家子村村委会还清欠款。五家子村村委会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多次索要无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五家子村村委会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田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8年5月26日支据两张,证明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欠款本金30000元及至2018年5月26日的利息9900元。2.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说明一份。证明田华手中的支据9900元利息款就是五家子村村委会欠的利息款。被告五家子村村委会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五家子村村委会向田华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1.5%。2018年5月26日五家子村村委会偿还本金30000元,剩余利息99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行为发生在2016年7月26日,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五家子村村委会向田华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五家子村村委会应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华欠款利息9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需要的必要消费行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兴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冬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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