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均、邢应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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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2民初25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均、邢应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缙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徐均;邢应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2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徐均,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邢应海,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徐均与被告邢应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徐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均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徐均负担。 审判员胡伟革 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章媛丽 代书记员麻继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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