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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苏、蒋希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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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883号
  • 案件名称

    李小苏、蒋希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小苏;蒋希孟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苏,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蒋希孟,男,1995年0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小苏与被执行人蒋希孟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浙1082民特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希孟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苏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蒋希孟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小苏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未返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1年3月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案件执行费3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蒋希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被执行人蒋希孟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蒋希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蒋希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蒋希孟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和其他理财投资,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希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鉴于执行人蒋希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希孟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蒋希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小苏,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蒋希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8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蒋希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蒋希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小苏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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