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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法等与袁林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8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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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8972号
  • 案件名称

    潘国法等与袁林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潘国法;吴才新;袁林;戴幼楠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89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国法,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志伟,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幼楠,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林,女,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巨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吴才新,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慧晶,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丹霞,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国法因与被上诉人戴幼楠、袁林,原审第三人吴才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国法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国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国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69400元,由上诉人潘国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雪审 判 员  屠 育审 判 员  侯晨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杨云霞书 记 员  陈**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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